吉林一男子含辛茹苦撫養兒子15年,卻發現兒子並非自己親生,男子於是向兒子生父索賠40余萬元,法院如何判決?
2001年,王軍與高月結婚。四年後,兒子小博出生,可隨著小博逐漸長大,王軍越發懷疑小博並非自己親生。2020年,王軍委托鑒定機構進行親子鑒定,鑒定結果不出所料——排除了王軍是小博的生物學父親,王軍與高月當年協定離婚。
後來王軍得知,高月同事楊海才是小博的親生父親,並且還是經過司法鑒定確認的。王軍隨即將楊海起訴至法院,要求楊海返還撫養費22.6萬元,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8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楊海與高月系小博的親生父母,但至小博成年,楊海未盡到撫養義務。王軍已盡父親之責撫養小博,承擔了不應承擔的撫養義務,因此遭受了財產損失,也給王軍身心、精神造成損害,王軍有權請求楊海返還為撫養小博支出的費用並賠償精神損害。結合案情,判決被告楊海給付原告王軍撫養費6.8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王軍不服判決,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近日, 四平中院經審理後認為 ,楊海、高月在王軍、高月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一子,王軍因不知情撫養了楊海與高月所生育子女,系欺詐性撫養。作為受欺詐撫養一方有權請求本應承擔撫養義務的孩子生父返還已支出的撫養費。王軍不具有撫養非其親生兒子的法定義務,其在基於錯誤認識的情況下支出撫養費時必然遭受經濟損失。而楊海不僅使原告負擔了非法定的撫養義務,也逃避了作為親生父親對孩子的撫養義務。另一方面,王軍誤認為小博為親生子女,撫養其已逾15年,其間對孩子傾心付出,在得知實情後身心難免遭受痛苦和傷害,其人格尊嚴定然受損,社會評價不免降低。因此,結合王軍撫養時間、職業收入及當地城鎮居民平均消費水平等多方因素,酌定楊海向王軍給付撫養費10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文章當事人為化名)
法官說法
所謂欺詐性撫養,是指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通常為女方)在明知或應知所生子女非與對方親生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實情,致使對方誤將子女視為親生子女予以撫養的行為。本案中,被告明知子女非原告親生,卻一直不告知原告實情,致使原告一直承擔撫養義務。無撫養義務一方當事人遭受了經濟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可以要求有撫養義務當事人返還已經支付的撫養費,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