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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發現懷孕被拒錄用?女子起訴,法院這樣判!

2024-04-03推薦

記者從上海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獲悉一起因女職工懷孕導致的入職糾紛。

2023年6月,嚴女士收到一家公司發來的入職通知,告知她應聘上了財務主管的崗位,除寫明薪資、報到時間等資訊外,通知還要求嚴女士提供人絨毛膜促性腺激素檢查(HCG)報告,該檢查通常用來診斷是否懷孕。

嚴女士同意入職並向原公司辭職,在按要求檢測時發現自己已經懷孕,於是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誰知幾天後,公司突然通知嚴女士,因規劃調整崗位取消,而在其它平台上,該公司仍在釋出相同崗位的招聘資訊。

多次溝通無果後,嚴女士陷入失業狀態,於是以該公司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惡意取消崗位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賠償3萬余元。被告公司則辯稱,該入職通知是借鑒了樣版,不清楚HCG是懷孕檢測,更不存在就業歧視,取消崗位是因發展需要,嚴女士的損失不應由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受法律保護。被告將孕檢測試作為入職體檢計畫,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在得知應聘人員懷孕後,又惡意取消招聘崗位,存在就業歧視行為,侵害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定,該公司賠償嚴女士相關損失3萬余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均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也曾聯合釋出相關通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將懷孕測試作為入職體檢計畫。毋庸置疑,懷孕女性作為勞動者,與其他勞動者一樣享有平等就業權,且這一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發出入職通知後,勞動者尚未上班,也未建立勞動關系,雙方發生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但這不代表用人單位可以任意撤銷錄用。在勞動合約簽訂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多次磋商,相互之間產生了一種特殊的信賴關系,因該信賴產生的信賴利益受法律保護。

本案也提醒用人單位,在招聘時應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平等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招聘前,做好崗位設定規劃,明確招錄條件,謹防在性別、民族、戶籍等方面出現就業歧視。招錄中,也要做好資訊披露、及時溝通與磋商。依法依規、誠信以待,才是企業發展的長久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