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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朱先生領取父親喪葬費發現不對勁!原單位回應

2025-05-10推薦

福州的朱先生向#維權超給力 報料,他的父親去年去世後,他到父親生前所在單位領取喪葬費,結果只領到1萬多元,且沒有撫恤金。記者從其父親所在單位主管單位福州市工業和資訊化局了解到,其父親工作單位並非事業單位,喪葬費是比照事業單位發放,也不存在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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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的父親原來在福州市冶金工業供銷公司上班,1988年病退,2024年12月去世。父親去世後,他到冶金工業供銷公司領取喪葬費和撫恤金,但被告知,參照【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金標準通知】(閩人發1998年187號)的檔精神,他只能領取13720元的喪葬費,沒有撫恤金。

朱先生:「單位是按照福州市2023年的最低薪資1960元乘以七個月,沒有撫恤金。我查過,我爸工作的單位屬於事業單位,但是發放的撫恤金和喪葬費不是按照事業單位的標準來。」

朱先生領取到父親的喪葬費1萬3千多元

朱先生對此無法接受,他上網查詢到一份閩民優【2008】180號的檔,該檔系【針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根據該檔,其父親的撫恤金應按其生前最後一個月薪資5千多元,病故按20個月發放,總計10萬多元。

朱先生:「我爸當時的最後一個月薪資是5069元,如果按照20個月計的話,那就是10萬塊錢,但是他撫恤金一分錢都沒有補給我們。」

朱先生自行查詢到的檔

為此,987【維權超給力】記者守明也聯系了其父親退休前的工作單位福州市冶金工業供銷公司。一位辦公室經辦人員透露,他們公司確實從未發放過困難撫恤金,而喪葬費的申請需要上級指導單位福州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審批,建議朱先生向福州市工信局了解情況。

福州市冶金工業供銷公司辦公室經辦人員:「因為我們也做不了主,我們申請的費用需要他們審批,批完之後按照檔發放。「

【維權超給力】對接福州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工作人員胡先生表示,福州市冶金工業供銷公司並非事業單位,喪葬費是比照事業單位發放,兩者性質不同。而閩人發【1998】187號相關檔是針對其父親這種情況的最新檔了。他們下屬多家企業,類似朱先生父親這樣身份的員工都是依據1998年這一檔發放喪葬費。至於撫恤金,需身份為純事業編的職工才能享有。

福州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工作人員:「如果是最新的檔,要看適不適用他的身份,因為1998年那個檔後並沒有對他父親這一類的身份進行更新的檔,只能套用到這個檔。」

福州市工信局答復意見

胡先生還告訴記者,發放喪葬費的費用屬「專款專用」,並沒有走他們局的帳戶。一般是下屬公司先申請,他們打報告到財政局,再由財政局轉款撥下來,他們再轉款至留守處,由留守處聯系相關申請人簽字,然後轉賬。有些單位會對病逝的退休職工發放困難撫恤金,但這筆費用需向所屬工作單位申請,至於公司方面是否發放,要依據各公司的相關規定。

福州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工作人員:「撫恤金是要是純事業單位的才有,他這個是比照事業單位的,就沒有。因為這個我們都是按照規定來辦的。不是針對個人,這種東西就套用套用檔的事情,正常是不會出錯的。」

在福州市工業和資訊化局的信訪答復意見書中也同樣提及,朱先生父親在福州市的參保方式是比照事業單位,因此,福州市冶金工業供銷公司參照【關於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撫恤金標準通知】(閩人發1998年187號)的檔精神,經企業班子辦公會研究決定,公司退休職工喪葬費以福建省職工當年最低薪資標準的相應數額計發七個月。但該情況中並沒有提及撫恤金。根據處理意見認為,該公司計發的喪葬費符合檔規定。

朱先生到信訪部門反映情況

福州市工業和資訊化局在12345平台上也同樣答復稱:福州冶金供銷公司為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根據閩人發【1998】187號相關檔規定,喪葬費以我省職工最低標準的7個月計發,計1960*7,合計13720元。

福州12345答復

對此,福建灜榕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善誌分析,福州市工信局主張適用的【閩人發〔1998〕187號】(事業單位標準),喪葬費應按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薪資×7個月計算。工信局實際按「最低薪資×7個月」可能存在誤解或政策調整。而根據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關於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標準的通知】(閩人社發〔2020〕1號),企業職工死亡喪葬費,按死亡時上年度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個月計算。撫恤金根據繳費年限和領取養老金年限,發放9-24個月全省城鎮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林善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若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則適用企業職工標準,則工信局答復錯誤,家屬有權主張企業標準的喪葬費+撫恤金;若單位未納入社保改革,仍按事業單位政策執行,則可能僅發喪葬費,工信局答復符合現行政策,但合理性存疑(喪葬費標準明顯低於企業職工)。」

林律師建議,朱先生可以優先透過資訊公開和行政復議厘清事實。首先應核實單位性質與參保情況,向工信局或人社局申請公開單位編制檔(是否屬事業單位登記)、父親養老保險參保記錄(企業/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系統)。其次,應研究政策溯及力的問題,【閩人發〔1998〕187號】文釋出於1998年,但2014年【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實施後,事業單位逐步與企業社保並軌。若單位在改革後仍沿用舊政策,可能違反上位法。在必要時,可以對工信局的答復申請復議,要求重新認定政策適用,行政起訴工信局或社保部門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等。

後續進展,【維權超給力】將持續關註!

記者:守明

視訊編輯:守明

監制:超藝

本文為福建987私家車廣播原創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