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陶琛 通訊員 譚舒婷 陽昌興)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業主根據樓層按不同比例出資,是業主們都受益的事情。但電梯安裝完成並交付使用後,原業主將房屋出售給他人,新舊業主誰能獲得加裝電梯補助款?近日,湖南省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判決出資人即原業主按照出資比例分得相應補助款。
2022年,封某、蔣某等14名業主共同決定為單元樓加裝電梯,各業主商議根據樓層按照不同比例共同集資438004元(已扣除分攤費用),其中封某出資47786元(已扣除分攤費用),出資額占比10.91%。各業主未簽訂有關案涉電梯補助款使用、分配、電梯執行管理等內容的書面協定。
2023年,案涉加裝電梯安裝完成並交付使用。之後,第三人李某、伍某購買了封某在該小區所有的房屋。雙方未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約,也未對案涉電梯執行使用、維護管理所需資金等相關事項進行約定。上述房屋現登記在李某、伍某名下。
2023年11月,政府有關部門將案涉加裝電梯補助款120000元予以發放,蔣某作為該小區電梯加裝委員會財務人員負責收取及管理該款項,除去部份合理開支後,剩余電梯補助款117294元未予分配。之後,大部份業主同意將上述款項作為電梯的維保費和電費的支出予以留用。
封某認為自己在出售房屋之前出資加裝電梯,且出售房屋時電梯已經交付使用,自己獲得補助款合理合法。蔣某認為封某已將案涉房屋賣出,且在出售房屋時已經將相應款項計算在房款成本內,案涉電梯補助款應由新房主享有。李某、伍某認為自己按照電梯房的價格購入房屋,購房款中包含了電梯加裝費,補助款應由自己享有。
各方爭執不一,封某訴至法院,要求蔣某支付其電梯補助款13092元,並承擔其為追討補助款所花費的交通費、誤工費及其他費用等共計50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各業主在加裝電梯過程中未簽訂協定對案涉電梯補助款的分配和使用方案進行約定,而案涉電梯補助款系政府對各業主集資加裝電梯的財政補貼,封某作為參與集資加裝電梯的業主之一,理應享有分得案涉電梯補助款的權利。其他業主在加裝電梯過程中未形成案涉電梯補助款分配和使用方案的情況下,未經封某同意,將封某應分得的案涉電梯補助款留作他用,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對封某提出蔣某向其支付案涉電梯補助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同時,由於各出資業主對案涉電梯補助款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依法按照各自出資額確定份額,故按照封某10.91%的出資比例計算,蔣某應從案涉電梯補助款中向封某支付12797元(即117294元×10.91%);封某主張支付超出部份的金額,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伍某在購買案涉房屋後,對案涉電梯有使用權。由於買賣雙方在房屋買賣合約中未對案涉電梯執行使用、維護管理所需資金進行約定,事後亦未達成補充協定,按照「誰受益、誰出資」的原則,該電梯後續執行使用、維護管理所需資金應由新業主李某、伍某按照一定分攤比例負擔,故對蔣某、李某、伍某提出封某不應享有案涉電梯補助款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采信。封某提出蔣某承擔其為追討補助款所花費的交通費、誤工費及其他費用共計5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事實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蔣某向原告封某支付加裝電梯補助款12797元;駁回原告封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判決後,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判決現已生效。
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推動城市更新、緩解老弱人群出行難的民生工程,可以改善老舊小區居住環境,也是明顯改善人民群眾生活品質的善舉。不少地方政府對於加裝電梯的補助政策通常包括一定的資金補助,用於鼓勵和支持老舊小區居民加裝電梯。
本案系由於加裝電梯補助款的分配引發的鄰裏矛盾。因此,法官特別提示,廣大業主在簽訂加裝電梯協定時,應該明確建設資金分攤方案、電梯執行後維護分攤方案和財政補貼的分配方案。
同時,鄰裏之間應本著和諧、友善的原則相互溝通和協商,正確處理鄰裏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