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0日。晴。
昨日上午九點左右,我正在報業大廈12樓辦公室上班。報社黨辦的領導進來說,有幾個檢察院的同志找我。接著,反貪局長何某便帶人進來,叫我跟他們走一趟,並當場扣押了我的公文包以及包裡的手機、膝上型電腦、身份證、記者證、駕駛證、銀行卡和現金等物品。

從19號上午十點,到20號下午五點,辦案人員連續審訊了30多個小時。辦案人員運用所謂的辦案技巧,分時段、分問題進行審訊,每隔一兩個小時做一份筆錄,每份筆錄只提一兩個問題。審訊過程中,還用強光燈照我,在我提出抗議後才停止使用這一帶有刑訊性質的審訊方法。

在執行拘留的時候,拘留證上涉嫌罪名欄內容空著,我要求劃一斜線,被辦案人員拒絕。待辦案人員填上『涉嫌貪汙』字樣,我又要求辦案人員提供事實和依據,均被拒絕。因此,我也拒絕在拘留證上簽字。
下午五時,在送往醫院體檢後,便被關進了看守所。
數位家庭综合网讯2019-10-05 00: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