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
記者從福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獲悉
2024年,全市消委會系統
共受理消費者投訴2473件,解決1562件
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142.65萬元
其中欺詐行為得到加倍賠(補)償20件
加倍賠(補)償金額0.54萬元
同時,福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與福州市律師協會匯聯合公布10件典型案例,涉及人身傷害、裝飾裝修、預付式消費、首飾黃金、酒店住宿、家用電器等,並結合法律法規進行評析。
案例一
乘坐扶梯不慎踩空摔傷
商場維護不到位應擔責
2023年12月10日晚,吳女士在福州某商場乘坐扶梯時,由於兩扶梯間未放置警示圍欄進行封閉阻隔,留有通道空間,再加上當時其正好在看手機,於是就直接右轉走過去,不料在兩扶梯轉角處一腳踩空,跌入一米多深的電梯井受傷。吳女士後續多次與商場協商賠償無果。
福州市消委會介入,經調查發現商場在扶梯維修期間操作不規範,未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調解,商場在已支付醫療費基礎上,再一次性賠償吳女士7600元。
案例二
欲與裝修公司終止合約
結算費用遇不符起糾紛
2023年11月初,羅先生與某裝飾公司簽訂裝修合約並支付首期款。2023年12月25日,羅先生發現裝修存在偷工減料問題,要求終止合約並核算費用。裝飾公司拖延出具核算清單,且清單費用與實際不符。福州市消委會介入,指出裝飾公司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最終,裝飾公司退還款項11034元。
案例三
擅自縮減吉他培訓節數
琴行違約理應退還費用
2024年1月,陳女士在長樂區某琴行報名12節吉他課,已上3節。琴行因物價上漲,欲將剩余9節課縮減為7 節,陳女士要求退還剩余9節課費用。長樂區市場監管所介入調解,琴行同意按每節120元標準,退還陳女士 1080元。
案例四
金幣兌換首飾克重縮水
換購規則不透明退差價
2024年1月19日,鐘女士用30克金幣在鼓樓區某珠寶商行換購金手鐲,額外支付890元。回家發現手鐲僅 19.43克,與商行交涉無果。鼓樓區市場監管局和消委會介入,認為商行未全面告知關鍵資訊,誤導消費者。經調解,商行退還鐘女士1300元。
案例五
老人疑陷網路裝修套路
消委會介入調解獲退款
2024年3月,程女士在短視訊平台看到某裝飾公司廣告後繳交2萬元定金。後因對材料不了解等原因,要求解除協定退還定金遭拒。福州市消委會發現裝飾公司與程女士簽訂的協定不規範,涉嫌誘導簽訂商業合作協定。經閩清縣消委會調解,裝飾公司扣除1000元量房費後退還1.9萬元。
案例六
預訂酒店遇節假日調價
理清各方責任退還房費
2024年5月12日消費者林女士透過某平台預訂了6月8日連江某酒店16個房間,並支付房費6400元,後又支付700元費用對部份房型進行升級。5月13日,林女士接到酒店前台人員通知,稱由於6月8日是端午節,若預訂當天入住,每間房需加價500元。林女士對此不認可,要求酒店按照約定價格提供房間。經調查,林女士未檢視補差說明,酒店及平台在定價和員工管理上存在問題。最終,林女士取消訂單,酒店退還7100元房費。
案例七
臨近演唱會孕婦突患病
提出退票遭拒引發爭議
2024年3月23日消費者周先生與妻子在一演唱會購票平台購買5月19日舉辦的某明星福州演唱會門票2張,價格為1800元。5月15日,其妻子在例行產檢時被診斷出妊娠期高血壓,醫院也於當日下達重癥病房通知。由於妻子需住院治療,他也要留下照顧妻子,故兩人均無法前往觀看演唱會,於是周先生向演唱會購票平台提出退票訴求,但平台在與主辦方反復溝通後,於5月17日給出「不支持退票」的反饋意見。周先生對此不予認可,要求傳播公司對其所購的演唱會門票予以退款處理。福州市消委會核實情況後,與主辦方溝通,主辦方同意退票退款,周先生於5月22日收到退款。
案例八
榴槤開啟果肉少有酒味
消保調解商家作出補償
2024年6月6日,消費者練女士在連江縣某便利超市營業員的推薦下,花71元購買了一個榴槤,回家開啟後裏面不僅果肉少,還有部份是黑的,而且在品嘗後發現果肉熟過了頭,有酒味。練女士隨即返回某超市,要求營業員嘗一下,但營業員不吃,就說沒問題,因此練女士向某超市提出退款或者同意她加錢另換個大的榴槤,然而超市均不采納。練女士對此不予認可,於是將東西放在超市,現請相關部門介入調解,要求某超市予以退款。連江縣市場監管所介入,經調解,超市退還練女士20元作為補償。
案例九
懷疑冰箱存在品質問題
多次調解促成雙方和解
2023年8月3日消費者王女士在福清市某貿易有限公司了7650元購買了一台某品牌冰箱,但使用後發現該冰箱的保鮮及冷凍功能都不行,東西放不了幾天,冷凍食品會發白發硬,菜和肉放在冰箱裏一天多一點就會壞掉,懷疑冰箱存在品質問題。商家和售後多次檢查未發現故障,但王女士堅持要求退貨退款。福清市市場監管所多次調解,最終商家對冰箱進行退機折舊處理,退還王女士5000元。
案例十
報名遊泳培訓尚未開課
申請退款卻要扣服務費
2024年7月5日,王女士等3人與某中學遊泳館營運方簽訂培訓協定並繳費,計劃7月15日開課。7月10日申請退款時被告知要扣15%服務費。福州市消委會介入,認為遊泳館未履行告知義務,協定未生效。經調解,營運方於8月底退還7500元培訓費。
來源:海峽都市報